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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区域内项目审批提高投资效率

发布时间:2024-03-15 19:41:00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49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简化区域内项目审批提高投资效率

  【办理部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务厅、省地震局、省文物局;

  【办理事项】: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情况查询;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评价报告审批;4.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审批;7.同一区域内抗震设置防护要求项目审批;8.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考古勘探整体审批。

  对已开展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区域内是否有文物点报告审批等审批事项,并经整体审批通过的,区域内单独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时不再对以上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简化雷击风险评估手续(流程),减轻建设项目业主资金和时间成本负担,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重要项目或建设地点被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的项目,应当开展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申办要求请阅读相关办事指南。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号,2012年9月25日发布,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3年11月24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压覆矿产资源的、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出具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程序办理。

  对已开展区域内的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审批事项,并经整体通过的,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时不再对上述事项做审批和验收,减轻建设项目主体资金和时间成本负担,但在该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重要项目或在该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内进行项目建设,还应当开展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收发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批转业务处室办理→ 业务处室领导指定经办人办理→经办人核查资料,拟定文稿→ 处室领导审核文稿→主管厅领导签发文稿→经办人将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8项

  3.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21条第1款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179号)附件2第67项

  2.3.2轨道交通、港口桥梁、石油化工等工业项目根据具体项目定,一般包括: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物15个工作日内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民用建筑物20个工作日内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投资总额的1‰)为基准,根据不同性质场所和建筑物的特点下浮10-50%不等。

  1.接受客户委托,接收相关资料,出具资料接收单,2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2. 5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评估现场勘查、获取项目当地雷电监测资料、雷电监测资料分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量化计算、防雷设计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物5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初稿,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初稿进行复核。报告复核意见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一致的,组织专家会审,出具会审意见。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民用建筑物8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4.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物3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修改和制作,并提供给客户。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民用建筑物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建设项目立项后,派专人与建筑设计企业联系,提前告知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流程、时限、需要提供的资料、收费标准、法律依据等,方便建设单位事前对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工作全面了解,从而提高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工作效率。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便民、惠民、利民”的有关要求,以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投资总额的1‰)为基准,统一对各类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下调:

  5.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用房及学生住宅、经适房、廉租房、安置房、政府限价房、校安工程及政府公布的民生项目等按一般商品房标准的50%收取;

  6.轨道交通、港口桥梁、石油化学工业等工业项目按差额定率累进计收服务费用,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收取;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0.9‰收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0.7‰收取;投资总额在1亿元至10亿元的,按0.5‰收取;10亿元以上的,按0.3‰收取。

  按国家防雷标准GB/T 21714.2《雷电防护—风险管理》及其它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确保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质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9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98年6月10日发布实施)第二十五条。

  2.《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海岸带以及其他划入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区域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开办工矿、电力企业和兴建开发区、迁建城镇等生产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2.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5.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MB)。

  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考古勘探整体审批指南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9条(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二)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其它相关信息(其它相关信息:1、申请公司名称;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3、单位地址;4、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5、联系人姓名、住所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信息 )。

  (一)省文物局接件(检查申请文书、方案文本、土地红线图、资金证明等相关报批资料);

  (五)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结束后,受委托文物考古单位向省文物局提交工作报告。

  (六)省文物根据受委托文物考古单位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作出所申报建设用地的文物考古工作意见并告知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