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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1 03:43:37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24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的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民防空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保密工程和各级人防部门自用的除外)必须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五条使用者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使用者《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者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指定的序号(附件2)及样式(附件3)自行组织印刷。
第八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转租,确需转租的,新租赁使用者应当重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九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悬挂于工程内醒目位置,便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一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者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十二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当按要求制定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立即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遵守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坏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防护功能。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整体的结构,不得拆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使用者暂时不再使用,并立即整改;发现使用者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未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义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撤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在政府信息平台公告:
(二)擅自改造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
(四)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的;
(六)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存在破坏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0年1月9日印发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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